宝塔区工商管理优惠政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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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1.对来我区投资兴办工商企业者,实行“五放开”:投资领域和行业放开(除国家明令禁目利用外资的项目外);投资企业的设立条件、经营地域、持股比例放开;经营范围放开;投资方式放开;企业产品内外销比例放开。
  2.坚持“特事特办、急事急办”原则,简化、公开注册登记程序,实行时限管理,最长不超过3日。经营范围中,含有法律或部门规定的前置审批项目的,可先登记注册,取得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》或《营业执照》后,再办理专项审批手续;后置专项审批的项目,必须经过专项审批方可经营。
  3.采取独办、联办、租赁承包等办法开发、兴办农贸市场,凡参与新建市场的投资者,可享受城镇经济适用房政策。市场投入使用后一年内免收工商管理费。
  4.凡外来个体工商户、私营企业,实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独立核准注册制。新开办的或变更注册资本的企业,只要注册资本达到规定标准30%以上,即可先行注册,随后在一年内补足。拥有技术、商标等无形资产的,经资产评估,可抵充不超过35%的注册资本。
  5.凡来我区新开办私营企业或民营企业,只要基本具备生产经营条件,凭居民身份证、暂住证、计划生育证明,经所在辖区工商所登记后,即可开展生产经营活动,免交各项费用一年,然后再办理注册登记手续。
  6、欢迎国内外客商采取合资、独资、参股等形式对我区城市商业网点、关停企业进行合作开发,对现有工商企业进行技术改造。凡在本区工商机关注册的享受本区相关优惠政策,区政府在拆迁、安置、建设方面给予积极协调和支持,并对企业实行挂牌保护。 
  7、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本政策与我区以前其他政策相抵触的以本政策为准,本政策由区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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