职权类型 | 行政许可 | 法定期限 | 20个工作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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权力来源 | 法定本级行使 | 承诺期限 | 5个工作日 |
实施机关 | 宝塔区文化旅游广电局 | 咨询电话 | 0911-2113315 |
责任单位 | 宝塔区文化旅游广电局 | 监督投诉电话 | 0911-2113315 |
办事对象 | 单位或个人 | 办理地点、时间 | 延安市南滨路12号 法定工作日 |
申报条件 | 申请书、工商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、经营场所消防检查合格意见书、经营场所环境噪声监测合格报告、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书。 | ||
办理材料 | 申请书、工商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、经营场所消防检查合格意见书、经营场所环境噪声监测合格报告、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书。 | ||
收费情况 | 不收费 | ||
实施依据 | 《出版管理条例》(2011年国务院令第594号修订)第三十五条第三款 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,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。第三十七条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变更《出版物经营许可证》登记事项,或者兼并、合并、分立的,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,并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。 《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》(2011年国家新闻出版总署、商务部令第52号)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出版物零售企业或者其他单位、个人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,须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。县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,并书面告知申请人。批准的,由县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《出版物经营许可证》,并同时报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,其中营业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应同时报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。申请人持《出版物经营许可证》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。不予批准的,应当书面说明理由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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责任事项 | 1、受理阶段责任: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;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;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(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)。 2、审查阶段责任: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,提出是否同意设立的审核意见。 3、决定阶段责任: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,法定告知(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)。 4、送达阶段责任: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,信息公示。 5、事后监管责任: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,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,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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责任依据 | 《出版管理条例》、《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》 | ||
备注 |
流程图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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