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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业投资项目核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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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法定期限 10个工作日
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承诺期限 10个工作日
实施机关 延安市宝塔区经济发展局 咨询电话 0911-8818610
责任单位 投资科、综合科、农经科、工交科、社会事业科、能源办 监督投诉电话 0911-8818610
办事对象 企业 办理地点、时间 宝塔区政府大楼6楼 法定工作日
申报条件 1、符合法律、法规及其他有关政策;
2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、投资政策的规定;
3、符合行业标入标准;
4、符合区域产业发展规划;
5、属于政府核准的项目。
办理材料 项目申请报告、规划选址意见书、用地预审意见(或土地使用证)、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、节能审查意见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提交的的其他文件、材料真实性承诺函。
收费情况 不收费
实施依据 《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》(国发〔2004〕20号)二(一)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,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,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。其中,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,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,均改为备案制。 二(三) 对于《目录》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,实行备案制,除国家另有规定外,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。
《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》(陕政发〔2004〕第50号)一、改革政府对企业投资的管理制度。按照“谁投资、谁决策、谁收益、谁承担风险”的原则,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。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,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。企业投资《陕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》内的项目,实行核准制,其余项目实行备案制。
责任事项 1、受理阶段责任: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;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;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(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)。
2、审查阶段责任:相关材料审核;现场踏勘;组织专家评审;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;提出初审意见。
3、决定阶段责任:作出决定(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);法定告知;按时办结。
4、送达阶段责任:制发送达文书;信息公开。
5、事后监督责任:加强项目检查和监管。
责任依据 《行政许可法》、《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》、《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》
备注
流程图
流程图