职权类型 | 行政许可 | 法定期限 | 10个工作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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权力来源 | 法定本级行使 | 承诺期限 | 10个工作日 |
实施机关 | 延安市宝塔区经济发展局 | 咨询电话 | 0911-8818610 |
责任单位 | 投资科、综合科、农经科、工交科、社会事业科、能源办 | 监督投诉电话 | 0911-8818610 |
办事对象 | 企业 | 办理地点、时间 | 宝塔区政府大楼6楼 法定工作日 |
申报条件 | 1、符合法律、法规及其他有关政策; 2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、投资政策的规定; 3、符合行业标入标准; 4、符合区域产业发展规划; 5、属于政府核准的项目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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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理材料 | 项目申请报告、规划选址意见书、用地预审意见(或土地使用证)、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、节能审查意见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提交的的其他文件、材料真实性承诺函。 | ||
收费情况 | 不收费 | ||
实施依据 | 《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》(国发〔2004〕20号)二(一)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,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,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。其中,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,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,均改为备案制。 二(三) 对于《目录》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,实行备案制,除国家另有规定外,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。 《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》(陕政发〔2004〕第50号)一、改革政府对企业投资的管理制度。按照“谁投资、谁决策、谁收益、谁承担风险”的原则,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。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,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。企业投资《陕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》内的项目,实行核准制,其余项目实行备案制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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责任事项 | 1、受理阶段责任: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;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;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(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)。 2、审查阶段责任:相关材料审核;现场踏勘;组织专家评审;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;提出初审意见。 3、决定阶段责任:作出决定(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);法定告知;按时办结。 4、送达阶段责任:制发送达文书;信息公开。 5、事后监督责任:加强项目检查和监管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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责任依据 | 《行政许可法》、《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》、《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》 | ||
备注 |
流程图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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